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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應當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應當承擔行政處罰,多次責令未改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不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壹登記核算,而另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的行為.俗稱兩本賬、賬外賬或小金庫之類。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的行為,不僅造成國家和單位收入的流失,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誘發和滋生各種腐敗現象,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雖然各級政府針對小金庫的專項清理檢查力度壹直在加強,但壹些企業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的情況仍然屢禁不止,加之相關部門對小金庫的重新界定,也使企業小金庫呈現出新的特征,探討新時期國有企業賬外賬、小金庫的特點及審計方法,對提升國企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仍有必要。最新定義下的小金庫與傳統意義上的小金庫區別越來越大,不再強調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不再區分單位財務會計賬內是收支還是往來,全面取消預算外資金後,也取消了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概念。由於其對國家造成了壹定的危害,所以私設會計賬簿是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的構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壹)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