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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貼吧的壹個問題。。關於掛名財務負責人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薄、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處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對單位財務負責、主管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沒事則以,壹有就是個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