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第1條答辯人: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部長。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經理。
被申請人現就xx有限公司訴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1.被投訴人的投訴與事實不符。
1.我們單位從來沒有派人去被告那裏賒購過商品。接到投訴後,經詳細查閱財務檔案,從未有過被投訴人投訴的任何財務檔案或債務記錄。
好幾個單位領導在換財務手的時候都沒有被回答者交過。
2.我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門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申請人沒有采購合同,也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向被申請人采購商品。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缺陷,不能采信。
1.我欠被告xx元。
證據缺陷壹:我單位印章全稱應為“xx單位”,被申請人提供的借據證據中的印章為“xx單位”。
這個印章不是我們公司的。
證據缺陷二:借條僅加蓋公章,無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簽字,被申請人未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無該筆債務的財務記錄,也無相關資料的會計信息。
證據缺陷3。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只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們單位的公章。
因此,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與我單位無關,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被申請人簽署的xx“銷售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向被申請人賒購商品,也未收到銷售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被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3.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沒有約定支付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同時支付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上述銷售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售清單記載的時間為準,該時間早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申請人也已經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被告的主張沒有根據,證據存在嚴重瑕疵,與待證明的事實無關,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申請人的所有訴訟請求都將被駁回。
受訪者:
日期:
民防第二條被申請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電話:xxxxx。
現就原告知被申請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1.被申請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保險責任範圍均無異議。
2.本案被申請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被申請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保險和5萬元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期內,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有合格的行駛證,被申請人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
根據《保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
3.被申請人支付16615.89元治療原告,保險公司應對被申請人進行賠償。
首先,原告為了給被申請人治病,直接向醫院交了15500元押金,由xx(原告的侄子、女婿)向被申請人出具證明,證明15500元押金是從被申請人處取走的。
其次,在入住時,被申請人還為原告支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用,該費用未列入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票據由被申請人保管。
希望法院直接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上述被申請人墊付的16615.89元。
四、被申請人對原項目部分及賠償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實。
1.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殘疾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
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出生於1930年6月3日,今年83歲。按照法律規定,傷殘賠償金應當按5年計算。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是城鎮人口,也不能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工作壹年以上。
綜上所述,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不提供護理人員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的,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合議庭開會時應當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受訪者:
日期:
被告田×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系xx市xx建築公司工人,住市建築管理局xx花園路。
對田×信、田×蘭訴田恒贍養及財產權糾紛壹案,答辯如下:
1.原告在起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30多年來未盡贍養義務”,不屬實。
我與原告田××新、田×蘭雖為兄弟姐妹,但因我叔叔田××無子女,於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我生父母與我叔叔田××協議,我被收養為××的養子,並有收養名單。此後,我壹直和養父田xx生活在壹起。1962年,我去xx市xx建築公司X隊做瓦工,才和養父住在兩個地方,但每個月都給養父寄錢,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養父田xx雖有壹女,但早已結婚,在外地生活。我養父的父親的女兒可以證明他晚年是我生的。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我的親生父母從未否認我被送養,也從未要求我盡撫養義務。原告主張我應當盡到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至於我1962回xx住的原因,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我剛回xx市時,因為單位暫時不能解決我的住房問題,所以暫時住在親生父母家,不像原告訴稱我是因為“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和親生父母兄弟姐妹壹起住”。1962的生活並不困難,我養父母家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是有證人證明的。原告試圖以“生活困難”搬回xx否認已成立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起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將其位於南河街13號的個人房屋出售,前往其父母的院子裏建房。今年4月17日,他以156000元將房屋出售,被告據為己有。要求人民法院追回156000元,除父母外,其余款項歸兄弟姐妹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向工作單位和工友借錢在xx街買了壹套房子,從父母家搬出後就壹直住在那裏。1981出生的父母,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父母空置的宅基地,不得不和我協商,讓我在空置的宅基地上建房。當年建房時,除了用賣房款沒有。xx街xx,工作單位也給了我壹些磚和石灰。當然,我的兄弟姐妹也幫助過幾個工人,這點我不否認。今年4月17,市建管局因為拓寬道路需要拆遷我的房子,給我的房子定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房主明明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起訴狀中說這是全家的財產是不合理的。當然,我蓋房子的時候,原告也幫了王的忙,其工資要求返還,合情合理,我同意和解。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由於我與我叔叔田xx形成了法律上的收養關系,我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不存在,對親生父母也不存在法律上的賭博義務。但未來,我個人還是想在物質上幫助親生父母,讓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願望,不是我應盡的義務。市建管局給我的156000元拆遷補償款是我個人合法財產,其他人無權爭辯。鑒於以上事實,懇請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本人合法權益。
受訪者:
日期:
民防第四條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和單位地址。)
被調查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和單位地址。)
被申請人就xx案(寫明案由,即糾紛性質)作出如下答辯:
請求:(陳述辯護目的)
事實和理由:(陳述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陳述被告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不能成立的理由,即被告提起訴訟、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主張)
受訪者:
日期:
民防第五條被申請人:xx,男,51歲,漢族,住xx鎮小學。
被申請人:xx縣xx小學。
法定代表人:xx,委托人。
被申請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被申請人答辯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更不存在合同糾紛。被申請人現房屋以2013該校教師嶽文昌名義過戶,未與被申請人簽訂任何合同。沒有說合同不屬於學校教職員工關壹樓後門。房屋後門是先天的,不屬於被申請人私自開啟。而且被申請人購買的房屋是被申請人早年建造的。由於前門距離地面1米以上,被申請人只能通過自己的後門進出。壹旦後門關閉,將嚴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和出行。被告當初蓋房子的時候,就應該考慮給購房者留壹條合理的出路。沒有房子後門的支撐,回答者不會買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很重要,但預防措施不是其中之壹,被調查者的權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約定學校工作人員必須關閉壹樓後門。被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損害了被申請人的權益,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受訪者:
日期:
民防第六條親愛的法官: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定馬成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發表如下意見:
1.被申請人提交的XXX公司收到經營資金的記錄不是借款憑證,只是以前借款金額的匯總。
在被申請人提交的起訴狀中,主張“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被申請人未按結論後的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被申請人已經還清了借款,資金記錄只是確定了被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的借款金額,並沒有如實註明被申請人償還的借款金額,因此僅憑此無法確定借款金額。
結合被申請人提交的銀行對賬單可以看出,4月5日至8月11日,被申請人通過銀行向被申請人轉賬334.55萬元,10月20xx 10日至6月15日支付現金。
2.被申請人主張2865438+50萬的主張與其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月16:渣打銀行貸款10,000”和9月16:交通銀行貸款10,000”,被申請人按約定持續償還本息,這兩筆貸款的本息均按約定按月償還。自借款之日起,被申請人已支付部分本息。
被申請人提供的資金記錄也充分證實了兩筆借款的還款方式。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281.5萬的主張與其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主張與事實不符。
綜上,請查明事實,公正裁決,依法駁回被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尊嚴!
請充分考慮以上意見!
受訪者:
日期:
被告李xx,男,漢族,現住。
被申請人就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與被告王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1.上訴人質疑被申請人損失時間是沒有依據的。
壹審時,被申請人提交了xx勞動合同,證明被申請人的工資為合同約定的每月15000元,還提供了用人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的合法身份。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舉證責任已經完成。上訴人只是對被申請人的證據表示懷疑,並不能提出任何反證來推翻被申請人的證據,所以這種所謂的質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僅在特殊情況下參照被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明顯是企圖逃避全部賠償責任。
2.壹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壹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但基本支持了被申請人的直接財產損失,符合《解釋》的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精神。實踐論沒有錯,應該依法維護。
上訴人認為110元停車費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對於有私家車的當事人來說,因為交通事故,停車費無疑是直接上漲的。如果被申請人不會開車,上訴人不可能要求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於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分為醫療限額和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於被保險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必須先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承擔。無論是交強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上訴人的抗辯沒有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的價值在於轉移投保人賠償風險的能力,生存的前提在於後期轉移風險的能力。但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件後,上訴人作為保險公司,不迅速理賠以取信於潛在客戶,而是濫用訴權,制造理賠障礙,不僅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容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缺乏社會責任感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的訴訟導致“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本案上訴人提出的改判理由不能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訪者: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