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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費,維簡費就壹定要通過"專項儲備"科目進行會計處理嗎?

(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以下簡稱3號解釋)。3號解釋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於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算是壹波三折,變化多端,財會人員不知所措,雖然3號解釋將安全生產費的科目設置、使用、確認以及報表的列示進行了公允的處理,操作性較強,但對安全使用費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沒有進行明確說明,為此實務中也經常演繹著不同的操作的結果。

(2)《解答》對於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是否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了解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涉及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因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