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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全文。

第壹條為了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受委托從事審計、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全國性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第五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國家實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制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實施。

第八條具有會計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免考部分科目。

第九條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除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兩年的;

(四)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核準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頒發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停止註冊會計師執業壹年。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撤銷註冊通知和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壹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壹)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前款規定對其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可以查閱委托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檢查委托人的營業場所和設施,並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他回避。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對在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拒絕出具相關報告:

(壹)委托人表示作出虛假或者不適當的證明;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資料的;

(三)由於委托人的其他不合理要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正確表述財務會計重要事項的。

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執業準則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未予說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將直接損害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說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中有其他不真實的內容,而未予說明的。

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執行審計業務,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債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宣傳其吸引業務的能力;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壹)註冊資本不少於三十萬元人民幣;

(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註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其他條件。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夥協議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

(四)註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和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必須經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納稅。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和行業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委托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壹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第三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制定註冊會計師行業準則和規則,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並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註冊審計師經註冊會計師認證,可以執行本法規定的業務,其資格認定和監督指導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和註冊,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然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臨時在中國辦理相關業務的,必須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本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