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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出納現金交接方式

會計與出納現金交接方式為現金、有價證券需要根據會計賬簿的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壹致。當發現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實際數與賬簿金額不壹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在查清之後進行移交。

會計與出納的其他交接工作內容

1、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2、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壹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出納與會計憑證交接方式

出納與會計交接憑證時需制作壹份文件移交單,表格列項有:序號、交接日期、交接資料名稱、移交人、簽收人、備註等。每次交接的時候,就填好交接單。交接時要註意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如接替人員發現不壹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出納與會計交接後有關事宜

1、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壹份,存檔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