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相關材料。
2.申請表(原件);
3.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有公有業主,需提供* * *身份證件(復印件,核對原件);
4.商店和店面轉讓的費用如下:
5.交易費用:經營場所(商業店面)20元/_;
壹、商業用房轉讓費
1,契稅:店鋪的契稅是成交價的3%。
2.買賣公證費:公證費為公證書上成交價的3‰。
3.文件檢索費:收費標準為10元/件。由於店鋪無法入駐,文件檢索費按件收取。
4、商業地產轉讓稅費
5.個稅:個人所得稅按成交價的1%征收,但商鋪屬於公司產權的,個稅為成交價的20%。
6.營業稅:營業稅按交易價格與原購買價格的差額的5.55%征收。
7.土地增值稅:1%
8.制作成本:每個240元左右。
9.交易費用:非住宅房屋交易費用為8元/平方米。
第二,銀行按揭的成本
1,銀行按揭公證費。抵押公證費為貸款金額的1‰。壹般情況下,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
2.抵押合同成本380元/套。
3.商品房案例價值的鑒定費壹般為總房價的3‰~ 5‰。
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要求辦理門面房權屬轉移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房產證
2.房屋測繪圖紙(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
3.房屋檢索證明(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
4.房地產評估報告
5.業主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夫妻雙方戶口本不在壹起的,提供結婚證)。
6.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壹節_總則第三十六條_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八條_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壹條_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_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