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定期保管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會計檔案中,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為30年。
2016年1月1日期,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其中會計檔案保險期限分為定期和永久,定期保管期限有原來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調整為10年(原保管期限3年、5年、10年)、30年(15年、25年)兩類。
擴展資料:
新《管理辦法》肯定了電子會計檔案的法律效力,電子會計憑證的獲取、報銷、入賬、歸檔、保管等均可以實現電子化管理。
新《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會計憑證、賬簿等會計資料不再打印紙質歸檔保存,同時要求建立會計檔案鑒定銷毀制度,完善銷毀流程,推動會計檔案銷毀工作有序開展。這些新的規定將節約大量紙質會計資料的打印、傳遞、整理成本以及歸檔後的保管成本,減少社會資源耗費,推動節能減排,有利於形成綠色環保的生產方式。
新《管理辦法》明確將電子會計檔案納入會計檔案範圍,將大力推動電子會計數據的深度開發和有效利用,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維度、更具參考價值的會計信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