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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證書及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證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是註冊會計師執行註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有效證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協)批準註冊的註冊會計師,由省級註協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復核後,發給註冊會計師證書。

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批準註冊的註冊會計師,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三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行業務的有效證件。

事務所應當自接到批準文件後二十日內到所在地省級註協或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領取事務所執業證書。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和事務所執業證書由財政部統壹印制,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統壹管理。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統壹發放。註冊會計師證書應加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鋼印。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照片騎縫處應加蓋發放證書的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鋼印。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為訂本式證書,每年的第壹個季度,註冊會計師通過年檢後,其註冊會計師證書“年度檢驗登記”欄應當加蓋“年檢專用章”。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只限註冊會計師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塗改。

註冊會計師證書應由註冊會計師本人妥善保管。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變更執業事務所時,應及時辦理轉所手續,轉出和轉入的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註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遺失,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由所在事務所向主管協會提出補發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申請報告,並除送遺失證書的註冊會計師批準註冊文件復印件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

因遺失而需補發的註冊會計師證書,由省級註協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領取。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因年檢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者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其註冊會計師證書應當在決定生效後30日內收回。

註冊會計師因故不再擔任註冊會計師的,應當交回註冊會計師證書。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註冊會計師證書照片右上方加蓋“非有效證書僅作紀念”印章後,可以留作紀念。第十壹條 註冊會計師證書實行全國統壹編號,編號辦法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另行規定。

註冊會計師證書正常更換時號碼不變。因註冊會計師年檢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或者因註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其號碼註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遺失後,原號碼註銷,補發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應重新編號。第十二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在事務所存續期間有效。

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發證機關”處應當加蓋批準設立事務所的財政機關印章,“證書編號”處應當加蓋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印章。

事務所因故終止時,其事務所執業證書應當在決定生效後15日內收回。第十三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時,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補發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申請報告,並附事務所設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

因遺失而需補發的事務所執業證書,由省級註協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領取。第十四條 事務所執業證書實行全國統壹編號,編號辦法由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另行規定。

事務所執業證書因故被收回的,其號碼註銷。

事務所執壹證書遺失後,原號碼註銷,補發的事務所執業證書應重新編號。第十五條 事務所因人員變動等原因暫不符合法定辦所條件但確實需要保留時,由事務所向省級註協提出書面申請,省級註協同意後,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認定,經財政部批準後,發給事務所臨時執業證書。

臨時執業證書的有效期分別為半年和壹年。

臨時執業證書的編號辦法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另行規定。第十六條 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證書有效期內達到法定辦所條件申請換發事務所執業證書的,其審批按照審批事務所的有關程序辦理。

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後需延長臨時執業期限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