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系
1、會計責任含義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被審計單位負有以下會計責任: 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護本單位的資產安全和完整; 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和完整。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寫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 以示負責。 2、審計責任含義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所應負的責任,包括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和審計職業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出現工作失誤或欺詐時,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責任;職業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在承辦審計業務時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是審計責任的兩個方面,兩者是互相補充、緊密相連的,法律責任壹般建立在職業責任基礎上,即註冊會計師首先應當違反了職責,並給相關利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才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 3、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 (1)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實質不同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為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而應負的直接責任。但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在經濟監督活動中,為揭露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重大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負有的更高層次的責任(因為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的過程中按規範進行審計,就會大大降低甚至消除會計責任的危險)。因此,當會計報表出現問題時,在追究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的同時,要更加嚴格地追究作為高層次監督活動的審計責任。 (2)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具體內容不同會計責任的具體內容包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對會計報表項目的存在和發生、完整性、權利和義務、估價和分攤、表達和披露進行認定;而審計責任包括: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會計報表總體的合理性、所列金額的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分類、交易截止和報表披露的公允性進行評價和判斷。可見審計責任主要是對被審計單位履行會計責任的情況進行評價。 (3)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承擔者不同會計責任的承擔者包括:企業管理當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而審計責任的承擔者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和合夥人,兩者有明顯的差別。 (4)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追究者不同有權追究會計責任的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檔案和司法部門;而有權追究審計責任的部門包括: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司法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