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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私立醫院上班 現在準備辭職去公立醫院 和醫院沒有簽任何合同 現在

辭職後,

屬於妳的東西通通可以帶走。

屬於單位東西的通通留下。

拒不交出的反映到勞動局,由勞動局責令交出。

如果妳真想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老板,到時候老板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妳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老板承擔,壹切與妳無關。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壹般有三種情形:?

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

辭職公司前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欠工資應該補發。如不發放,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妳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並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附錄:怎樣寫辭職書

辭職申請通常由標題、稱謂、正文、結語、署名與日期五部分構成。

1、 標題

在辭職信第壹行正中寫上辭職信的名稱。壹般辭職信由事由和文種名***同構成,即以“辭職信”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2、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壹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信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並在稱呼後加冒號。

3、 正文

正文是辭職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壹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寫出書信辭職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壹看便知。

其次敘述遞交書信辭職的具體理由。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壹壹列舉出來,但要註意內容的單壹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壹看便知。

最後要寫出自己遞交辭職信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4、結尾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此致敬禮”,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給您敬禮。

”此致敬禮“的兩種寫法

第壹種寫法:在正文之下另起壹行空兩格寫“此致”,“敬禮”寫在“此致”的下壹行,頂格書寫。要註意的是,“此致”後邊不加任何標點,因為這句話未完。“敬禮”後加驚嘆號,以表示祝頌的誠意和強度。

第二種寫法:正文後緊接著寫“此致”(其後不加標點),另起行頂格寫“敬禮!”

此處“敬禮”的頂格,呼應於起首對收信人的稱呼,是古代書信“擡頭”傳統的延續。古人書信為豎寫,行文涉及收信人姓名或稱呼,都要把對方的姓名或稱呼提到下壹行的頂頭書寫,以示尊重。它的基本做法,為現代書信所吸收。

5、 落款

辭職信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遞交辭職信的具體日期。

註意禁忌

1、不要說上司壞話。如果妳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反映壹下上司的問題,要盡量以委婉的言辭口頭提出。

2、不要滿紙抱怨,抨擊公司制度。

3、不要指責同事,尤其忌諱把同事的“罪行”白紙黑字寫在辭職書上。

寫作要求

1.態度懇切、措辭委婉。

2.不要批評對方。

3.含蓄性。

4.簡潔性。

寫作方法

第壹段:寫出辭職的心理(當然不壹定是真的,自己可以編造),妳可以寫壹些客套的句子。例如:經過多方面的考慮,我打算辭掉所從事的職位……,或者:因家中變故,我打算申請辭去我的工作。因此整個第壹段可以這麽寫:

尊敬的人力資源經理:

您好!

經過我的深思熟慮,我決定辭去我在公司所擔任的職位,我知道這對於您來說,是非常難以作決定的事情。

第二段:說明您自己考慮的辭職的時間(盡管您提出辭職經公司同意後,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將按照固定的離職日程辦理離職手續,但這樣說並不是畫蛇添足,大多數情況下,妳都能夠爭取到提早離開的時間)。

例如:

我考慮在此辭呈遞交之後的2—4周內離開公司,這樣您將有時間去尋找適合的人選,來填補因我離職而造成的空缺,同時我也能夠協助您對新人進行入職培訓,使他盡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覺得我在某個時間段內離職比較適合,不妨給我個建議或盡早告知我。

第三段:說明您在這個公司裏的經驗積累,盡可能地去贊揚公司對您的栽培(不論您有多麽大的委屈和氣憤,都不應該在辭職信裏表露)。

例如: 我非常重視我在“……公司”內的這段經歷,也很榮幸自己成為過“……公司”的壹員,我確信我在“……公司”裏的這段經歷和經驗,將為我今後的職業發展帶來非常大的利益。

最後,請務必使用親筆簽名,而且簽名要盡量剛勁,並寫好日期。

萬人點贊的牛人辭職通知書的美文欣賞

1、尊敬的領導們:

言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雖出自古書三國,吾以為對當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經濟危機,試看全球經濟形勢,可謂哀鴻遍野,民不聊生,眾廠商、工人、民工皆叫苦連天,司某人有感於此,不禁聯想自身處境,不勝傷悲呼!

司本布衣,自幼出身貧寒,躬耕於冀南邢州大地,茍全性命於當世,不求聞達於富貴,但求溫飽以殘喘。然現實殘酷之至矣,司自去歲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壹載有余,幾度春秋幾度冬夏,時光流逝過三百余個日日夜夜。想當初,余本壹意氣少年,年少輕狂,夢想飛揚,欲於本社大展抱負,壹則為集團增光添彩,二則為己身加衣增食,兩全其美之策,豈不爽哉?

惜,壹年光陰,吾不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澀,債臺高築,節衣縮食,杜絕聚會。眾朋友離去者,有之;鄙視者,有之;唾棄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優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錢竟是基礎工資、崗位津貼以及誤餐補助相加之結果。

眾友雲:“甚矣,汝之不慧,竟能容忍至今,不死何為?”余汗顏,余何嘗不想多整幾兩紋銀,上對的起天、下對得起地、中間對得起空氣;然而,余出身農家,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終究徒勞無功,兢兢業業,溫飽未決,夫今面容竟呈老態龍鐘之相。何也?食不飽,力不足,才美不外現,故猶如千裏馬,雖有千裏之能,然無奈唯有餓死圈中。

司雖不才,不敢以千裏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於當世,需壹技之長,司某自視甚低,不敢自稱滿腹經綸,然應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話下;然,壹載以來,每每捫心自問,無不捶胸頓足,以頭搶地,幾欲灑淚襟前。何也?漫漫長夜,孤枕難眠,輾轉反側,陋室憶昔,慚對恩師之視如顏淵,愧對同窗之贈冠學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潔”二字……即打掃房屋若幹、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來送往,虛偽客套,周旋於“領導”之間。日復壹日,月復壹月,受命以來,夙夜憂嘆,兢兢業業,誠惶誠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嘆,何等悲哉!

桃花謝了春紅,太匆匆,年華如水,倏忽間越過春夏秋冬。茫然回首,所得幾何?

所失幾何?今不得不略作盤點:所得——物質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後九月每月九百,區區數千壹年來不夠司某解決溫飽,更何談穿衣遊玩,過品質生活;精神上:備受打擊煎熬,壹年來新掌握壹技之長,即打掃衛生,司某好歹七尺男子,本科畢業生,其不才之至,亦不應淪為清潔工之列也。

故使其當年年少輕狂之心瞬間蒼老,再無活力;壹載以來,司某唯唯諾諾,伺候他人勝過關心自己,其所求,僅每日溫飽問題,然隨物價飛漲,此問題之解決亦不可得。所失——失去了時間、浪費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誤了大好年華、愧對父母兄姐、做人尊嚴消失殆盡矣。

然,何以堂堂風華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壓抑之至,努力堅持到如今,唯壹原因:在等待傳說中眾人期盼的漲工資之事而已,企滿足司某生活所需,實在可憐,怪司某年幼無知,竟傻傻苦等壹年,終究未果也。

夫數千外債亦無望償還,故司某人頓悟:此處系年輕人之墳墓也,其功能:湮沒夢想、埋沒青春、消磨鬥誌、毀壞棱角、耗費光陰,如是而已。故,頓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於此,分道揚鑣矣。

言天下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處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繼續打擾貴處,既不能兩惜,何不兩離,從此,彼此相忘於江湖!以決絕的姿態!

今懇請開明之領導準許卑微無能之員工司某人辭職,不勝感激!

年*月*日

2、 余今請辭,心有戚戚焉。希天山壹別,取經東向,去家萬裏,遊學京師。寒窗十余載,稷下 情正濃。

壹朝學成,東北而望,二三之齡,風華正茂,勵心從檢,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義,雖碌碌而無悔。不覺春去秋來,寒書暑相易,白雲蒼狗,滄海桑田,十五年時光轉瞬即逝。然書生意氣,求之靡途。

胸中所誌,塊壘難消。羈索牽絆,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資,未見其術。仕道官途,皆為浮雲。愷悌君子,神所勞矣。風雨如晦,錦雞獨鳴。歸歟之情,眷然何以自處?

自從檢事,不求顯達於庭閭,但願無愧於寸心。雖心為形役,違以交病,然誌不能片刻墮,道不曾須臾離。嘗東臯而望野,徒舒嘯而迷離,嘆何枝可依。時刻自省,經常覺悟,然朝悔其行,夕則復然。長此往復,不勝其煩。觀人情厭惡,世間冷暖,蠅營狗茍,驅去復還。《詩》曰:營營青蠅,止於樊。豈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顧無相識,宜當長歌懷采薇。歲歲黃菊,千載東籬,伴我倦鳥,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諫,來者尤可追。欲效接輿醉,狂歌五柳前。

歸去來兮!小舟從此逝,江海寄余生。

歸去來兮!人生幾何復幾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掛靴揮手自茲去,蕭蕭斑馬鳴啾啾!

丙申甲午***頓首。

3、其他奇葩辭職信:

①、天氣太冷,起不來。

②、外面世界那麽大,我想出去看看。

(回答者評語:寫這樣的辭職簡單容易、不需才華。)

辭職註意辦理下列事項:

1、交接事項。

2、還清公司所有的東西(包括領取要歸還的、申領的備用金等)

3、核對好離職當月的考勤以及結清工資。

4、領取人事部門的離職檔案,包括離職證明、社保繳納憑證、公積金金龍卡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有就領取,沒有就不領)。

5、找到下家單位後,同地區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公積金暫時是封存在妳上壹家(離職的這家單位的),需要開企業公積金接收函給上壹家單位辦理公積金轉移。有人事檔案的話,到下壹家單位也是要辦理接收的。

6、保存好妳的勞動合同,以後辦理退休的時候用得到。

關於自動離職處理文件:

根據《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8號)規定:自動離職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新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做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企業不得因職工擅自離職而對其本單位的家屬采取辭退等懲罰性措施。企業作出株連擅自離職職工家屬的規定是不符合國家勞動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為勞動仲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