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總公司在同壹個縣市,增值稅不視為銷售額,如果不在同壹個縣市,則應視為銷售額。但在會計上,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調撥的貨物不銷售,固定資產的調撥不需要清理。
1.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壹個縣市,會計處理如下:
總部(轉讓方):
借:其他應收款-工廠部門
借方:累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工廠(受讓方):
借:固定資產
貸項:累計折舊
貸款:其他應付款-總部
2.如果妳不在同壹個縣或城市,
總部(轉讓方):
借:其他應收款-工廠部門
借方:累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工廠(受讓方):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項:累計折舊
貸款:其他應付款-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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