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自行組織開發的軟件擬作商品向外單位銷售的,應按財政部(89)財會字第65號文的規定辦理。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會計核算包括外匯額度帳務核算,人民幣和外幣的帳務核算。因此,在上述範圍內的會計核算軟件開發和使用等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第二章 會計核算軟件開發第四條 會計核算的業務部門(以下簡稱業務部門),如有開發會計核算軟件的要求,應事先向總局電腦部提出書面申請,待批準後,再向總局電腦部正式提出業務要求。業務要求的報告應按總局有關規定填寫。第五條 總局電腦部在開發會計核算軟件時,應用軟件的單位要盡量派人參加,或總局電腦部派人在應用軟件單位開發,以保證會計核算軟件開發的質量和工作效率。
業務部門在試用軟件後,可對原業務需求未完成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見。第三章 對會計核算軟件的基本的要求第六條 會計核算軟件必須達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單位使用:
(壹)軟件提供的數據輸入項目,要能夠滿足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總局批準執行的現行會計制度規定;
(二)軟件提供用戶的會計科目編碼方案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總局批準的會計制度中有關會計科目編碼方案的規定;
(三)軟件具有必要的防範會計數據輸入差錯的功能;
(四)軟件的記帳計算和結帳功能要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總局批準的現行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
(五)經計算機登帳處理的系統內會計憑證及據以登記的相應帳簿,軟件應能提供留有痕跡的更正功能;
(六)軟件具有按規定打印輸出各種帳簿以及必要的查詢功能,(包括對歷史數據的查詢)打印輸出的帳頁連續編號;
(七)對計算機根據已輸入的會計憑證和據以登記的相應帳簿生成的各種報表數據,軟件無修改功能;
(八)軟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員擅自使用和對指定操作人員實行使用權限控制的功能;
(九)對存儲在磁性介質或其它介質上的程序文件和相應數據文件軟件有必要的保護措施和相應的保密措施;
(十)軟件具有在計算機發生故障或由於其它原因引起內外存會計數據破壞的情況下,利用現有數據恢復到最近狀態的功能;
(十壹)軟件具有壹定的防止帳戶串戶的功能。第四章 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第七條 凡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內統壹執行的會計核算軟件,由總局組織評審;屬於在省轄內分局獨自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由省分局組織,並報總局備案。第八條 申請評審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在系統內兩個以上單位(直轄市分局除外),進行與手工並行試用3個月以後方可申報評審,並保存有完整的與手工處理相壹致的數據。第九條 申請評審的會計核算軟件,開發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壹)軟件需求說明書;
(二)軟件概要設計說明書;
(三)用戶操作手冊;
(四)項目開發總結報告;
(五)用戶意見;
(六)試用單位打印輸出的憑證、帳簿、報表樣本;
(七)總局電腦部所指定的資料。
以上(壹)-(四)項資料按國際GB8567-88《計算機軟件產品開發文件編制指南》編寫。第十條 主持評審單位在收到評審申請後,應對申請評審的軟件及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組織評審的決定。第十壹條 會計核算軟件評審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其是否達到了本辦法對會計核算軟件的基本要求和業務處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第十二條 主持評審的單位對會計核算軟件進行評審,應組織由會計和計算機專家5-9人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屬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統壹實行的會計核算軟件,應由會計主管部門派人參加並認真做好以下幾項主要工作:
(壹)采用模擬數據對軟件進行測試,提出測試報告;
(二)對軟件的實際應用情況進行實地考察,提出考察報告;
(三)在充分討論、論證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2/3多數通過)方式通過評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