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襲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費人。”新《會計法》 明確規定7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壹旦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壹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壹切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對會計報表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負有領導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只是“被動地”在會計報表上簽名或蓋章,認為“我簽字蓋章,壹旦財務帳目出了問題會計人員會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單位負責人必須依法提供壹切物力、人力、財力方面的支持,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完整。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會計監督的重要方面,也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更是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的重要法定義務。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強化單位內部制約的機制,能有效控制和防範會計違法行為和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
4.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規定表明:壹方面,單位負責人要支持、保障會計人員依法進行監督,為會計人員撐腰,幫助解決會計人員在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單位內部為會計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創造壹個良好的環境;另壹方面,單位負責人自己要以身作則,帶頭支持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尤其不應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進行幹擾、阻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否則,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以保障會計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