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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瀘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瀘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壹、對《瀘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居住建築、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商住樓內與居住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的餐飲服務項目。”

(二)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八項修改為:“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排放有毒、有害和有異味的物質。”

(三)刪除第六十條和第七十六條。二、對《瀘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占用公共場所進行娛樂健身活動時,舉辦者、舞蹈者(隊)、音響設備等設施設備提供者和其他參與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設施設備完好;不得在居民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噪聲敏感建築物周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

(二)第六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居民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噪聲敏感建築物周圍的社會生活中產生噪聲汙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瀘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