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會計負責任嗎?
如果會計人員作為扣繳義務人,受單位領導指使,構成***同犯罪。逃稅,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雖沒有規定要求特定目的,但從其對客觀行為的表述及逃稅罪的性質來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過失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刑法》第二百零壹條逃稅罪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3、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4、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