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證:股金證是分紅的依據。
人民銀行1990年頒布的《農村信用社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農村信用社的稅後利潤應堅持以下分配原則:股息加紅利不得超過股金額的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12月17日公布的《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規定,按社員股金分配的股息、紅利,其合計數最高不得超過股本金金額的15%;對1993年以後入股的社員,只分紅不保息。
擴展資料:
社員股金的核算:
供銷社企業對社員股金的核算,應設置“社員股金”帳戶.這是—個資金來源帳戶,收到加入,轉入股金時記入貸方,退股、轉股時記入借方,貸方余領表示社員股金實有數。本帳戶可按社員或社員社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1、某基層供銷社為籌集自有資金,擴大入股社員。王風經申請被吸收,入股50股,每股10元,計500元,收到現金。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現金500
貸:社員股金——王鳳500
2、該社相員李林因遷居要求退股100元,付給現金。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社員股金——李林100
貸:現金100供銷社對應付社員股息,應按季提取,通過“預提費用”帳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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