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602 累計折舊
……醫院應當對除圖書外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應按規定報經審批,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醫院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醫院壹般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計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壹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發生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更新改造後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壹)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金額部分,借記“待沖基金”科目,按照應提折舊額中的其余金額部分,借記“醫療業務成本”[醫療及其輔助活動用固定資產]、“管理費用”[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用固定資產]、“其他支出”[經營出租用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額,貸記本科目。
對於具有多種用途、混合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資產,其應提的折舊額應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有關科目。
(二)固定資產處置或盤虧時,按照所處置或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該資產對應的尚未沖減完畢的待沖基金余額後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已提取的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相關待沖基金余額,借記“待沖基金”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