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補助,根據政府補助的用途置於不同的科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政府補助用於補貼商品銷售額,則政府補助視同銷售,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政府補助用於資產、建築,資產建成後隨資產使用年限進行分攤確認:
(1)收到政府補助時,先放於遞延收益科目: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每年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折舊(攤銷)年限每年確認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3、收到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將其放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4、收到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能夠當期壹次性確認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擴展資料
2017年5月,財政部下發財會[2017]15號,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修訂準則明確規定了政府補助和收入的區分原則,進壹步規範了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量。本準則的重點條款,可以歸結為如下幾個方面:
1、政府補助的範圍
修訂準則對政府補助的特征進行了詳細的表述,以便明確區分政府補助和收入。
2、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補助是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
(2)對企業收到的來源於其他機構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機構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則該項補助也屬於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
(3)政府補助是無償的
參考資料:
財會〔2017〕15號-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