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概念。原準則中的預計凈殘值是終值,新準則預計凈殘值是現值。另外規定了棄置費的會計處理,即固定資產的預計處置費用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同時取消了原規定的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2.明確了進行資產減值測試的前提。準則規定,會計期末企業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首先取決於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資產不存在減值跡象,則既不必估計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只有在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資產可回收金額。
3.更具有操作性。準則規定,資產可回收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準則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以及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計量,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應用指南,便於實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