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票據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有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票據的;
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二)票據付款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付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三)擅自印制票據的法律責任
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