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的任職需要哪些要求
1、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沒有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被判處刑罰;
3、三年內沒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4、沒有還未到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