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白條的主要法律規範: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廢止了,那我還列示在“四”中目的何在?因為在此之前確實有“可以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的說法,似乎還很合理很多解釋都是基於國稅發[2000]84號,如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今天還有效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仔細分析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在不同費用範疇內用的分別是“有效憑證或資料”、“合法憑證”,通過對比我們可以推斷出,“沒有發票的業務招待費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因為只要有效憑證或資料,沒有說要合法憑證”而五十二條“合法憑證”,我們應該就要理解成發票了,即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
?而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已經廢止了,但是企業總有白條的出現,財務人員入賬應該怎麽把握?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尊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這個法條來推理:只要是真實、合法、與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裏沒有強調壹定要發票!既然沒有明說我們便可以據此推理出即使是“白條”在滿足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滿足條件的“白條”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既然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必要尊重所得稅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為即使說它沒有發票是“白條”違反會計法、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妳可以罰款、可以處分,但是依據所得稅法,這個支出確實還得扣除!但是對於可否扣除問題很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務鑒證或者稅務機關在征稅的過程中還是采取的有無“發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