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按資金收付申報關系撥付的預算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通常,貸方余額反映分配資金的累計金額。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不包括從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收到的下壹年度的資金)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余額”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資金管理的要求設置“撥入經常資金”和“撥入專項資金”兩個二級科目。在二級科目下,根據“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設置明細賬。行政單位收到的財政資金(如公費醫療、住房資金等。)由無主管會計單位分配的,應在“已分配專項資金”二級科目下按被分配單位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