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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有哪幾個?

會計法律法規體系按權威和法律效力區分,可分為三個層次:

壹、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行為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是唯壹的壹部會計法律,它是會計法律規範體系中層次最高、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是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律法規、會計規章制度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其他任何會計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違背。如《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它是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是對會計法律的具體化或某個方面的補充。如《總會計師條例》。

三、會計部門規章

會計規章,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如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如《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同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發布的會計規範性文件,也是我國會計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