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檢查。全面檢查是對單位和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各個方面(包括會計職業道德)執法情況的檢查。全面檢查不是經常性的,也不是臨時組織,而是由財政部門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壹般是壹年或兩年或更長時間壹次。
2.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是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中的某壹方面的工作進行的專項性的檢查或抽查。如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情況的檢查等。專項檢查由財政部門根據會計工作的內容和實際運行情況而確定。
3.重點檢查。重點檢查是財政部門根據有檢舉線索或者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的檢查。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的會計行為,有權檢舉。重點檢查是壹種臨時性的檢查。
4.定期抽查。定期抽查是對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的檢查。壹方面可以進壹步確認財務會計報告的可靠性,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另壹方面,通過抽查,可以檢查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判斷註冊會計師的職業質量和水平。
5.審計報告抽查。審計報告抽查是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的檢查。對審計報告進行檢查,關鍵是檢查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和信譽,檢查判斷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和水平,判斷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