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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法律主觀:

1、適用範圍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會計科目設置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比《企業會計準則》少設了25個壹級科目。 3、資產清查的處理不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小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生資產的盤盈或盤虧時直接進行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資產負債表中已取消了資產待處理項目,企業在編報前必須將待處理的資產進行處理,因此財產清查還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