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都沒有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否應當計提折舊。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撥款,是納稅人的錢。行政事業單位不上繳利潤,所以不用提折舊,但要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會計分錄處理: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貸項:累計折舊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改革
1.不符合新準則的固定資產轉為“存貨”,會計處理如下:借“存貨類(或規格、報告地點)”,借“固定資產類(或項目、使用部門)”,借“固定基金”,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2.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戶中的“固定資產”科目,賬務處理為:借“固定資產(新)”,貸“固定資產(舊)”。
3.將原賬戶中“固定基金”賬戶的余額轉入新賬戶中的“非流動資產基金”賬戶,會計處理為:借“固定基金”,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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