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及《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破產清算會計的主要內容與程序如下。
1、接管破產企業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書檔案,設置新賬,並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按破產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再分類,結束舊賬;
2、全面清查破產企業的財產、債務,確認計量破產資產和破產債務,編制清查後的資產負債表;
3、變現破產資產,記錄變現價值和變現損益;
4、核算破產損益,包括清算費用、清算收益、清算損失等;
5、按法定順序清償破產債務,並分配剩余資產;
6、編制破產清算會計報表,結束清算工作。
根據《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清算組應設立23個會計科目,按其科目的性質可分為三大類。
第壹類,資產類科目,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款”、“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11個科目。
第二類,負債表科目,包括“借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交款”和“應付債券”***9個科目。
第三類,清算損益類科目,包括“清算費用”、“土地轉讓收益”和“清算損益”***3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