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企業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過50%.
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加以判斷: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實務中,企業應當註意以下兩點:
(1)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2)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
預計負債的計量包括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
1.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三)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
1.產品質量保證
2.未決訴訟
如果這些未決訴訟引起的相關義務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預計敗訴的可能性屬於”很可能”、要發生的訴訟等費用也能可靠預計,則企業應將預計要發生的支出確認為預計負債,借記”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因敗訴實際支付訴訟等費用時,應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對外擔保事項
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可能產生的負債,如果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在擔保涉及訴訟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並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不含訴訟費,實際發生的訴訟費應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下同).
如果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壹級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壹級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並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果法院尚未判決,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並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於勝訴的可能性,並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並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擔保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應分別情況處理:
①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合理預計了預計負債,應當將當期實際發生的擔保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②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本應當能夠合理估計並確認和計量因擔保訴訟所產生的損失,但企業所作的估計卻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應當視為濫用會計估計,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③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會計學習網http://)確實無法合理確認和計量因擔保訴訟所產生的損失,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的,則在該項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3)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擔保訴訟事項,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4.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事項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的或有事項.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這裏所稱”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反映了履行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和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通常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此時,企業通常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規定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5.重組事項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壹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