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材料(材料加工,手工A)→初級產品A →深加工成產品B(手工B)→出口。
深加工產品B收到初級產品A時(即手工A轉手工B時),海關形成出口報關單和進口報關單(同壹公司、同壹時間、同壹貨物、同壹重量和金額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我們的納稅申報反映初級產品A的出口收入,同時進口進口料件A;成品B出口時,按正常進料加工出口處理。
我公司認為:1,終端產品B按正常進料加工出口時的出口收入沒有異議,但終端產品B收到初級產品A時,相當於企業中的下壹個深加工工序收到上壹工序的材料,實際上不構成真正的出口和進口,不應體現在收入(雖然免稅)和采購中。
2.這種方法與會計收入確認標準和稅收中“視同銷售”的定義不壹致;
3、對企業整體而言,在會計收入和納稅申報收入中重復計算。
基於此,我司認為不妥。
特向妳局咨詢如何處理“同壹公司原材料加工的初級產品轉入深加工(手工A轉入手工B)”的納稅申報和收入確認問題
答:您反映的“同壹公司原材料加工的初級產品轉入深加工(手冊A轉入手冊B)”的情況,不能視為對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深加工結轉貨物實行免稅管理,您的終端產品出口可按規定辦理“免、抵、退”申報。以上意見供參考,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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