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後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 .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