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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各是什麽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各種會計憑證從填制、取得到歸檔保管為止的全部過程,即在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內部有關人員和部門之間傳送、交接的過程。要規定各種憑證的填寫、傳遞單位與憑證份數,規定會計憑證傳遞的程序、移交的時間和接受與保管的有關部門。 在制定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規定其傳遞時間時,應註意壹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以合理的組織會計憑證的傳遞。 1.定傳遞路線。各單位應根據經紀業務的特點,結合內部機構和人員分工情況以及滿足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需要,規定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並據此規定會計憑證的份數,使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能夠及時的辦理各種憑證手續,既符合內部牽制原則,又能加速業務處理過程,提高工作效率。 2.定傳遞時間。各單位要根據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的情況,恰當地規定憑證在各環節的停留時間和交接時間。 總之,會計憑證的傳遞既要能夠滿足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傳遞程序合理有效,同時又要盡量節約傳遞時間,減少傳遞的工作量。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後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 .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