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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典型案例

李某,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法人代表,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他在聽取總經理盧某、財務處主任都某匯報公司1997年度經營虧損,並看到1997年底第壹次匯總的財務報表也顯 示虧損的情況下,仍指示財務部門和家電分公司要在1997年度會計報表中顯示完成年初下達的盈利目標。總經理盧某簽發了壹個緊 急通知,要求家電分公司財務部門把實際上未到位的1997年度供 方返利“以預提形式在1997年度會計報表中反映”。財務處主任都某指示總公司財務人員將各分公司所報當年的財務報表全部退回作二次處理,並明確要求不準顯示虧損。按照三人的要求,家電分公司等部門財務人員在重新編制財務報表時,采取虛提返利以及將1997年財務費用推遲到1998年列賬的手段,虛增利潤8658.99萬 元。1998年3月10日,該市會計師事務所為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月11日,李某簽發了《某市某股份 有限公司(集團)1997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告,向公眾披露盈利8563.76萬元,從而使該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7月實現了配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經營不善等原因,該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出現50241.46萬元的巨額虧損,使股東權益包括配股資金當年即損失98.79%。

該股份有限公司造假及巨額虧空事件2000年10月披露後,中國證監會根據有關證券法規對該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002年8月,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提起公訴。該市中級 人民法院認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編制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了廣大股東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 假財會報告罪。被告人李某、盧某、都某均系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虛假財會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承擔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盧某、都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