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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現金是什麽憑證

提取現金是付款憑證。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為了避免重復記賬,對於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相互劃轉的經濟業務,即從銀行提取現金或把現金存入銀行的經濟業務,統壹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當發生從銀行提取現金的業務時,只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而不編制現金收款;當發生把現金存入銀行的業務時,只編制現金付款憑證,而不編制銀行收款憑證。

從銀行提取現金的程序是什麽?

1.簽發現金支票。現金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直接支付給收款人的壹種票據。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出納員應認真填寫支票的有關內容,如支票號碼、密碼號碼、簽發日期、開戶銀行名稱、簽發單位賬號、收款人名稱、取款金額、取款用途,並加蓋印章。

2.取款。取款人持出納員簽發的現金支票到銀行取款時,先將現金支票交給銀行有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支票交給經辦本單位結算業務的銀行經辦出納人員,等待取款。銀行經辦出納人員對支票進行審核,核對密碼,辦理規定的付款手續,手續齊備後呼叫領取單位名稱。銀行經辦人員呼叫領取單位時,取款人應立即回答,並回答銀行經辦人員所要取款的數量,無誤後銀行經辦人員即照支票付款。

註意:如果單位取款是為發工資等而需要壹定的零錢,應在取款時將各種券別的數量開具清單壹並交給銀行經辦人員,以便銀行經辦出納人員在付款時按要求搭配壹定量的零錢。取款人收到銀行出納人員付給的現金時,壹般應當面清點現金數量,清點無誤後才離開櫃臺,切不可離開櫃臺後點數。如果提取現金的數額較大,當面清點確有困難的,應當將大捆大把的數字核對清楚,並當面點清散把和零張鈔票後,把現金全部裝入取款袋,回單位後進壹步清點。清點現金時,壹般應先檢查封簽、類別和把數是否相符,然後再具體點鈔。點鈔的壹般程序是:先點捆數,捆數無誤再拆捆復點把數,把數點完後才點零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