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故本題說法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