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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不相容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1.會計崗位設置中的不相容崗位

(1)出納崗位與收入、支出、費用的會計崗位不相容,與債權債務的會計崗位不相容,與審計崗位不相容,與會計檔案的保管崗位不相容,應當分開。

(2)會計職責與相應的審計、檢查職責是不相容的職責,應當分離。

(3)總賬和相關明細賬的登記崗位是不相容崗位,應分開。

(4)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應將軟件操作、審計記賬、電算化檢查、檔案保管等不相容崗位分開。

2.貨幣基金業務中的不相容頭寸

(1)貨幣賬戶負責,即出納專職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除現金和存款日記賬外,不保存總賬、債權債務等明細賬,也不負責匯總記賬憑證,不抄送各種往來結算賬戶的對賬單。另壹方面,除了出納,沒有其他人,包括會計、單位領導、各種業務人員等。,允許辦理貨幣資金收付,包括收付現金和收付銀行支票。

(2)出納和支票職責應分開,即庫存現金應由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銀行存款應由指定人員及時對賬,除出納、現金賬戶保管員和銀行存款賬戶保管員以外的人員負責每月接收銀行對賬單並編制銀行對賬單。

(3)除專用公章外,會計機構負責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也有效。上述支票印鑒不能由壹名出納保管。

(4)所有付款必須經過適當的批準,即付款經理和批準人應該分開。

3.購買和支付業務中不相容的職責

采購付款業務通常要經過申請-訂貨采購-驗收入庫-結算付款四個業務環節,涉及使用部門、供應部門、倉儲部門、會計部門四個職能部門。因此,在采購和付款業務中,商品庫存的請購、訂購、驗收和結算功能互不兼容,必須由不同的人員擔任。根據財政部2002年2月23日財會[2002]21號《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采購與支付(試行)》的規定,單位應當建立采購與支付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采購與支付業務不相容崗位得到分離、制約和監督。采購和付款業務不兼容至少包括:申請和審批;供應商的詢價和確定;采購合同的簽訂和批準;采購和驗收;采購、驗收及相關會計記錄;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這些是對單位適當分離與采購和支付業務相關的職責的基本要求,以確保對采購和支付業務不相容的崗位進行分離、限制和監督。

4.庫存和倉儲業務中不相容的職位

(1)商品庫存的保管、收發必須有專人負責,並建立帳卡進行數量核算。不得兼購兼銷商品,也不得作為會計部門存貨總賬和明細賬的登記崗;同時,非實物保管人應限制對資產的訪問,不處理材料的接收和交付。(2)商品庫存的領用、審批、發放、記賬必須相互獨立,不能由壹個人包辦。(3)財產物資的保管應與盤點職責相分離,即會計部門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對對賬憑證和實物抽樣檢查,確保帳證相符、帳帳相符。

5.工資業務中不相容的職位

在工資業務中,起薪停薪、考勤記錄、工資發放、工資記錄等崗位要相互分離,壹般涉及企業的勞動工資部門或人事部門、車間或班組、會計部門等職能部門。勞動工資管理部門和會計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

勞動工資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在冊員工和工資標準列出工資單。

(2)根據考勤記錄和扣款記錄計算工資。

會計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工資表編制工資費用分配表;

(2)根據工資費用分配表,編制會計憑證並入帳。

6.銷售與收款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銷售與收款業務主要包括簽訂合同、編制銷售訂單、發貨、開票、收款等幾個業務環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主要有:

(1)銷售部門和銷售人員必須專職獨立,不得對銷售收入和會計部門的應收賬款進行記賬,不得直接收取貨款、保管和發貨、采購商品。同時不允許其他部門和人員同時做銷售,即銷售與記賬、收款、倉儲、發貨、采購不相容。

(2)銷售業務的各個環節,包括銷售合同的簽訂、銷售訂單的編制、發票的開具、銷售價格的確定、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銷售折扣和退貨等,都必須經過適當的審批,即審批和辦理要分開。

(3)開票與發貨、開票與收款、銷售收入賬戶與應收賬款賬戶的記錄應分開,即負責銷售收入賬戶和應收賬款賬戶的會計人員不應處理貨幣資金,最好由不同的會計人員負責銷售收入賬戶和應收賬款賬戶。

(4)記賬、收款、復印報表是不相容的職責,應當分開,即企業應當由不負責現金出納和銷售、應收賬款記賬的人員按月給客戶送賬單。根據財政部2002年2月23日財會[2002]21號《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銷售與收款(試行)》的規定,單位應設置分別處理銷售、發貨和收款的部門(或崗位)。在銷售合同訂立前,本單位應指定專人與客戶就銷售價格、信用政策、交貨及付款方式等具體事宜進行協商。談判人員至少應有兩人,並與訂立合同的人分開;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的人與開具銷售發票的人分開;銷售人員應避免接觸銷售現金;公司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得到除票據保管人以外的負責人的書面批準。這些是企業對銷售和收款業務相關職責進行適當分離的基本要求,以確保處理銷售和收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得到分離、限制和監督。

七。融資投資業務中不相容職務的壹般原則:(1)融資投資業務中的業務辦理、授權審批和會計記錄為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

(2)融資和投資業務的明細賬和總賬的登記職責應分開。

(3)融資和投資業務中的記賬、托管和復核職責不相容,應相互分離。

具體內容可以分為融資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個方面。募集資金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通常包括:

(1)理財計劃的編制人和批準人要適當分開,讓批準人能夠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判斷計劃的優劣。

(2)經辦人員不得接觸會計記錄,債券和股票通常由獨立機構發行。

(3)會計記錄人員與收付人員分離,有條件的請獨立機構負責支付業務。

(4)證券托管人與會計師分離。

投資業務中的不相容頭寸壹般包括:

(1)對外投資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2)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和評估。

(3)對外投資的決策和實施。

(4)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和實施。

(5)對外投資業務的執行情況及相關會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