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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貼的財務處理是怎樣的?

政府補貼的財務處理是怎樣的?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1.總額法(1)收到政府補助:銀行存款貸:遞延收益(2)按規定取得的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貸:銀行存款(3)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折舊/攤銷:成本費用賬戶貸: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2.凈額法通過政府補助減少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企業按照扣除政府補助後的資產價值對相關資產進行折舊或攤銷。

對於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應當選擇總額法或者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選擇總額法的,應計入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選擇凈額法的,應當沖減相關成本或者營業外支出。如果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的相關成本或損失,則應首先判斷企業是否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帶的條件。只有在滿足政府補助所附帶的條件時,企業才應首先給予補助。在確認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期間,將遞延收入轉入當期損益或減少相關成本費用。

2.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成本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

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非應稅收入的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非稅收入形成的用於支出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相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用於支出的非應稅所得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後,五年內(60個月)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給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資金後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財政資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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