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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編制財務報告的基本要求

金融企業編制財務報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包括結算資金、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年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重點抽查、輪流檢查或定期檢查全部財產、物資和結算資金。

企業進行清查核實後,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方法報告企業董事會或者相應的機構,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不僅要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債務,還要做好結賬和對賬工作,檢查所有可能發生的需要在會計上進行調整的情況。

2.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完整登記驗證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遺漏和任意選擇。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相互壹致;會計報表中本期和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晰的說明。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

(壹)企業的基本情況。

(2)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4)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5)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重要事項的說明。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