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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時,運費計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是會計處理方法不同造成的,其本質已經被扣除。

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企業接受捐贈後取得的資產,其實際成本(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確定:1捐贈方提供相關憑據(如發票、報送單、相關協議等)的,憑據上註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②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實際成本:①相同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相同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核算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②類似或相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以實際成本為捐贈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還規定,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納所得稅後計入資本公積,企業捐贈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當期利潤總額。

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運費不能沖減捐贈物品的直接原值,與采購業務不同,采購業務發生的運費直接計入采購成本。

因此,此時發生的運費從會計角度來看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核算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那麽在進行所得稅調整時,會直接調整捐贈物品的價值,所以不存在妳說的成本扣除,這是會計處理和稅務差異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