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壹條規定:擴大職稱評審人員範圍。進壹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系等限制,創造便利條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渠道。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的民辦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中享受同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三年內可在原單位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將作為職稱評定的依據。
為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術人才開辟職業發展通道。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持有各地頒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海外高層次人才居留證的外國人,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定。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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