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
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
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
事項的法律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
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
者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