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責令其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改正錯誤。
2.好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者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為犯罪。但如果行為人以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貪汙、挪用公款等為目的,從事上述行為的。,造成嚴重後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