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準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範。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範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範,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範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壹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壹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壹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準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壹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範形式不同,會計準則的規範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壹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範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