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其中,單位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壹般當期繳納。所以在繳費的時候,員工應該繳納的部分,應該由單位先承擔。
1.本期付款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負擔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
2.發放工資時,單位支付的部分予以收回,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進行賬務處理。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沒有支付。
(1)現行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養老保險費
貸款: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2)發放工資時,應扣除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今後企業代扣養老金的會計處理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在“其他應付款”中核算,員工個人負擔壹般從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應付的除稅金和股利以外的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教育費附加、應付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付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在其他應付款中沒有明確核算,但很多行業的會計人員都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了這部分社會保障支出。
財政部規定,各類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計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本條規定了辦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原則。壹、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種類型和所有制的企業;二是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付款”;三是企業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雖然文件中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計入成本(費用)中”,但並沒有明確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賬戶中,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國家統壹支付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總額的壹部分,也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直接作為期間費用記入管理費用賬戶中。支取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付款”;四是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扣繳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簡而言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生產成本壹起結轉,其扣除項目與相應的生產成本等因素保持壹致,從而理解“支付”和“給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和稅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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