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對民營企業進行審計和監督的職責,因此審計局不能對民營企業進行賬務調整和罰款,因為審計局的工作範圍不包括這壹點:審計局和地方審計機關直接進行以下審計。
(1)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直接關系的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四)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這些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含)的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不到50%,但國有資產出資人實際上對企業擁有控制權。
(六)國家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以及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管理的基金的財務收支。這裏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
(八)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