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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有效管理寧波保稅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國務院批準的寧波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綜合開放區。

保稅區內允許國際貿易和貨物加工、包裝、運輸、倉儲、商品展覽、金融保險服務。第三條保稅區內的中外(含港、澳、臺,下同)企業、辦事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和服務第四條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設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經市政府授權,統壹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第五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編制保稅區建設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定、公布並組織實施保稅區的相關管理制度;

(三)負責審批或辦理市政府授權範圍內保稅區內投資項目、企業和內設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以及計劃、財政、工商、規劃、基建、土地、房產、外貿、勞動、人事、環保等行政手續。在保稅區內,協調海關、稅務、商檢、金融管理等職能部門在保稅區內開展相關業務;

(四)負責保稅區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

(五)負責進出保稅區的人員、貨物、車輛的審批和中方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條保稅區內設立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管理機構。第七條保稅區鼓勵設立建築、投資、服務公司以及勞務、會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第三章企業管理第八條在保稅區設立的企業,可以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開業。第九條註冊在保稅區的企業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租賃、購買房地產。第十條保稅區內企業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由管委會批準。建設項目可以自行邀請,也可以委托保稅區開發經營公司代理。第十壹條企業可以對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服務自主定價。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管委會的要求定期向管委會報送統計報表。

企業應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對進出口免稅和保稅貨物必須建立海關認可的專用賬簿,並接受海關核查。第十三條企業可以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分配和招聘條件。招聘事務可自行辦理,也可交由相關部門辦理。第十四條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縮短。第四章貿易管理第十五條保稅區企業可以從事以轉口貿易為主的國際貿易及相關的各種貿易活動。第十六條經海關批準,允許保稅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從事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加工業務。第十七條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帶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從保稅區向國內非保稅區運輸或者從國內非保稅區向保稅區運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章財務管理第十八條中外資金融機構(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租賃公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第十九條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按照國家《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區內中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允許留成現金,用於周轉。其經營外匯收入的稅後余額,自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歸企業所有,存入現金賬戶。第二十條外國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和外籍職工的工資、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憑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匯往國外。第二十壹條保稅區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境外或者境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籌集外匯資金。第二十二條企業可根據外匯調劑的有關規定,在區內外外匯調劑中心從事外匯交易。第六章稅收管理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或者產品稅、增值稅或者保稅。

經保稅區轉口的貨物免征關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辦理進口手續,並補繳進口環節的工商統壹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國內非保稅區進口到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免征生產環節工商統壹稅或者退還已繳納的產品稅和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