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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幾條規定了法定盈余公積的計提。

《民法典》第167條應規定法定盈余公積的計提。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將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裏不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公司持續盈利不虧損的,可以按照所得稅後凈利潤的壹定比例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如果公司當年虧損,下壹年度盈利,根據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應先用公司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稅後盈余的壹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維持五年,五年後必須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