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對價”是為取得被投資公司的權益而假定的現金資產或非現金資產或負債。合並對價是為吸收、新設或控股合並其他企業所支付的對價,對價可以是貨幣資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的價格。
例如,在權利和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下,英美法律從對價理論的角度考慮了在對不充分對價的考慮之後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不公平事實,因此 確定合同是否存在。但是,在同壹情況下,中國合同法可以根據是否存在欺詐或脅迫手段來分析和確定合同的有效性。 在沒有這些非法情況的情況下,當事方還可以基於不公正的理由行使更改和取消合同的權利。
擴展資料對價也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湧現的新名詞。所謂對價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壹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壹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
後來,對價的使用範圍擴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中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或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的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
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壹方直接付出財產或勞務。
而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所用的對價,指的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對價可以采用股票、現金等其他***同認可的形式。
百度百科-合並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