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財務費用(貼現息)
貸:應收票據(票面價值)
二、貼現的基本規定。
(1)貼現條件。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2)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 1 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 3 天的劃款日期。
(3)貼現的收款。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擴展資料: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
2、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提供與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4、銀行承兌匯票是真實合法的且要素齊全,背書連續,符合《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要求。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中要註意的法律問題:對記載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進行貼現的由於銀行取得該_後無權主張票據權利,原則上應不予接受;
對於背書人記載 “委托收款”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據人將票據向銀行貼現的,由於持票人對於該票據並非享有票據權利,持票據人無權以該票據實施轉讓行為。若銀行貼現接受該種票據,則可能造成銀行的資金風險。因此,建議不予接受該種票據。
對於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人將該票據向銀行貼現的,銀行即使取得該票據不違法且票據的形式要件亦合法,
也只能要求除記載上述字樣的原背書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接受該種票據貼現有壹定的資金風險,所以,應當在充分衡量風險後,斟酌是否予以接受。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收費:只收取貼現月利率或直接買斷,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時直接扣除,不另收費。目前貼現利率為 ‰(具體以當天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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