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修改後,理論上可以“罷免股東”。而對於已經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資義務的股東,實務中幾乎沒有成功罷免的案例,如果進入訴訟也很難預測結果。如果股東之間有股份回購協議,其他股東有可能以約定的價格回購全部股份,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引起糾紛。無論哪種情況,董事會都不能剝奪股東的權利。綜上所述,從公司法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辭退高管相對容易,因為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剝奪股東的權利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保護股東權利,尤其是小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的價值取向。